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之安排

根據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有關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及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規定下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07條,石四藥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此通知其股東(「股東」),本公司已採用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公司通訊(附註1))。

請注意,所有公司通訊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將於本公司網站 www.ssygroup.com.hk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www.hkexnews.hk上提供。本公司將於公司通訊刊發日期透過電子郵件(倘股東已提供有效電子郵件地址)或郵寄方式(倘本公司並無擁有股東的有效電子郵件地址)向股東寄發公司通訊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刊發通知(「刊發通知」)。為支持環保、節省成本及加強本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有效溝通,本公司擬透過電子郵件以電子形式向股東個別地發送所有日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附註2)

為確保及時收取最新的刊發通知及╱或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本公司建議(i)登記股東於日後的任何時間透過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合理書面通知(郵寄至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或電郵至ssygroup.ecom@computershare.com.hk向本公司提供其電子郵件地址;及(ii)非登記股東(附註3)聯絡持有彼等股份的銀行、經紀、託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統稱「中介公司」),以作出必要安排,並提供指定作電子通訊用途的有效電子郵件地址,有關資料將透過中介公司提供予本公司。

倘本公司並無在股東的回覆中收到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在向股份過戶登記處提供有效電子郵件地址之前,股東將(i)無法以電子郵件方式收取任何刊發通知及╱或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及(ii)本公司日後將以印刷本形式發送刊發通知及╱或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

儘管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向股東發送日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及╱或刊發通知,股東須全權負責所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性,以收取所有日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及╱或刊發通知。所有日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及╱ 或刊發通知將被視為已由股東正式收取,惟倘本公司已將該等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及╱ 或刊發通知發送至股東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而並無收到任何表明未送達的訊息或指示,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正式履行及解除其責任。

股東如欲收取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可透過向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以提交有關要求。每份收取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印刷本的要求,由接獲指示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直至有關指示於期限內被撤銷或取代為止。

股東有權隨時向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電郵至ssygroup.ecom@computershare.com.hk,以更改其通訊渠道或語言版本的選擇。

附註:

  1. 「公司通訊」指本公司發出或將予發出以供其任何證券持有人參照或採取行動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a)年度報告;(b)中期報告;(c)會議通知;(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證券持有人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本公司證券持有人的權利或作出選擇的公司通訊,包括但不限於(a)與支付股息有關的選擇表格(例如選擇以股代息或現金股息、貨幣);(b)有關供股或公開發售之額外申請表格;(c)公開發售項下保證配額之申請表格;(d)優先發售的藍色申請表格;(e)僱員預留股份的粉紅色申請表格;(f)有關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的接納表格(包括全面要約的接納表格及部分要約的接納及批准表格);及(g)有關供股的暫定配額通知書。

  3. 「非登記股東」指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不時透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收取公司通訊的人士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