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之安排

根据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规定下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7条,石四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此通知其股东(「股东」),本公司已采用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公司通讯(附注1))。

请注意,所有公司通讯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将于本公司网站 www.ssygroup.com.hk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提供。本公司将于公司通讯刊发日期透过电子邮件(倘股东已提供有效电子邮件地址)或邮寄方式(倘本公司并无拥有股东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向股东寄发公司通讯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刊发通知(「刊发通知」)。为支持环保、节省成本及加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本公司拟透过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向股东个别地发送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附注2)

为确保及时收取最新的刊发通知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本公司建议(i)登记股东于日后的任何时间透过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合理书面通知(邮寄至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电邮至ssygroup.ecom@computershare.com.hk向本公司提供其电子邮件地址;及(ii)非登记股东(附注3)联络持有彼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统称「中介公司」),以作出必要安排,并提供指定作电子通讯用途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有关资料将透过中介公司提供予本公司。

倘本公司并无在股东的回复中收到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在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有效电子邮件地址之前,股东将(i)无法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取任何刊发通知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ii)本公司日后将以印刷本形式发送刊发通知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尽管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股东发送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或刊发通知,股东须全权负责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有效性,以收取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或刊发通知。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 或刊发通知将被视为已由股东正式收取,惟倘本公司已将该等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 或刊发通知发送至股东提供之电子邮件地址而并无收到任何表明未送达的讯息或指示,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正式履行及解除其责任。

股东如欲收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可透过向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以提交有关要求。每份收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要求,由接获指示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直至有关指示于期限内被撤销或取代为止。

股东有权随时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电邮至ssygroup.ecom@computershare.com.hk,以更改其通讯渠道或语言版本的选择。

附注:

  1.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年度报告;(b)中期报告;(c)会议通知;(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本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a)与支付股息有关的选择表格(例如选择以股代息或现金股息、货币);(b)有关供股或公开发售之额外申请表格;(c)公开发售项下保证配额之申请表格;(d)优先发售的蓝色申请表格;(e)雇员预留股份的粉红色申请表格;(f)有关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的接纳表格(包括全面要约的接纳表格及部分要约的接纳及批准表格);及(g)有关供股的暂定配额通知书。

  3. 「非登记股东」指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不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收取公司通讯的人士或公司。